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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立电子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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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条例》关于香港公司需要挂水牌通告
 
      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该规例第3(3)条)。
 
 
  香港《公司条例》(2012年第28 号条例) ,有关《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的新政策:
 
  1、在此规例下,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和业务场所展示其名称,并置于可让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业务场所指公司经营业务并向公眾开放的办事处和所在地点、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除外)。此项新规定将取代现时要求公司把其名称髹在或紧附于办事处(或其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的规定,让公司在展示名称方面更具弹性;
 
  2、考虑到公司服务提供商和清盘人的惯常做法,在下列情况下,展示有关公司名称的规定可予免除:
 
  (i) 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会计交易;
 
  (ii) 公司已就其财产委任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而有关地点也是这些人士经营业务的地点;
 
  3、该规例第3条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註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註册名称展示最少壹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註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鐘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註册名称的有关规定。